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前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客發公字第1098300641號函訂定
一、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本中心對外開放場地之使用管理,制定發揮使用功能及無障礙管理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以下:
(一)台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階梯廣場、室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沿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沿廣場。
(二)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誼廳)。
三、本中心場地以提供中心內部使用為優先,本中心外之公、私立機關、公司、團體、學校或個人須向本中心申請使用場地,使用目的並以舉辦學術、藝術、公益、教育宣導等活動為原則。
四、申請者應於預定使用日七日前,以下列方式向本中心申請,並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始得生效。
(一)申請線上:進入本中心官網「線上現場租借系統」,填具及資料並企上傳劃書及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線上申請。
(二)紙本申請:填本中心現場使用申請書(如附件會議一)、企劃書檢附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五、本中心前台收費標準及保證金申報,依「台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及「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辦理:(一)
申請案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申請者應依本中心所訂之期限及繳費方式完成前台使用及原費場地之設
使用完畢後,經本中心確認無損損壞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時,所繳之保證金無息歸還。
六、取消使用現場,若未告所繳現場費用不予退還,但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餘除下列三款情況外,經本中心同意取消使用後,將沒入金保證但現場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日二十一日前,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以書面通知本中心並經核准者,本中心將無息還所繳費用。
(二)已退回之場地使用案如因保單需要、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情況,本中心有權終止或暫停使用,申請者不得有異議或請求退出賠償,本中心將無息還所所繳納費用。
(三) 現場使用當日,因自然災害或不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現場時,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申請中心改期或取消,經本中心同意後改期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七、平台安全管理及使用規定:(
一)平台申請使用其活動性質均須符合本中心營運目標,經核可不得戶外變更原使用用途。其餘內容如有變更,需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始更動。 (二)
本中心平台全面嚴禁吸煙、室內平台飲食及其他不當行為,並嚴禁危險物品及寵物進入。
場地之搭建及撤場,由申請者本人,且應經本中心同意後於核可使用範圍與期限進行,且須經本中心同意,嚴禁任何粘貼、粘貼、釘、掛等動作施於本中心建築物之相互、負責地面或柱體及有關設備、公物以上,若違反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多重,本中心亦得漸予多重,申請者不得立即請求賠償或補償,其多重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抵扣時,應予追償。
(四) 申請者應使用檯面環境清潔,對於本中心所負責的檯面設施及設備應平台保管及使用,於活動使用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並與本館檯面管理人確認,如有遺失、損壞損壞或未清理回復等情況,本中心得限期要求申請者改善。本中心亦得徑行改善或照價求償,其費用由保證金抵扣,保證若金不足得追償之,申請者不得中斷或要求賠償。
(五) 申請者活動物資及設備之運送,均由申請者本人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中心,活動結束後,自有或物資物品應於本中心通知設備期限或期限使用屆滿前遷離,超過期限視為物資,本中心得徑行清理結束,所需費用自所繳納保證金抵扣,申請者不得提出賠償請求賠償。 (
六)申請者在使用場地期間,應視活動產權自行投保產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本中心除提供所用的安全措施外,場地內物品設施及各項之保管、維護及申請安全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仔細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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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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