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堆客家文化園區一期用地第2次土地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 發布日期:2012/07/31
- 更新日期: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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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堆客家文化園區一期用地
第2次土地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 事由:說明六堆客家文化園區一期用地之興辦事業概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 時間:101年07月20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
三、 地點:屏東縣內埔鄉公所2樓會議室
四、 主持人:吳組長昌成 記錄:曾翰文
五、 會議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冊
六、 興辦事業概況:
(一) 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中心所辦理「六堆客家文化園區一期用地徵收作業」第2次公聽會,園區建置後詳細現況平面圖及徵收範圍地籍圖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徵收作業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議中提出討論。
(二) 本計畫興辦概況說明: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建置計畫原係本會研訂「臺灣南北客家文化園區設置計畫」奉行政院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於88~90年間業由屏東縣政府完成用地取得(園區座落於台灣糖業公司所有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段847-1等30筆土地上,以簽訂契約方式向台灣糖業公司租用)、興辦事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計畫核定作業以及用地變更事宜,在實質工程建設方面,亦由屏東縣政府於94年協助完成先期整地工程、停車場工程、演藝廳、多媒體展映館土建工程、機電工程、自來水鑿井接管工程、先期植栽綠化工程及機電中心污水處理廠等雜項工程。
後由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101年1月1日改制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接續辦理後續籌建作業,陸續完成生態池及週邊景觀、傘架建築區結構體、太陽能光電板、礱間、菸樓、田園餐廳、行政大樓、傘下聚落建築區、傘架構件、管理中心、整體景觀及植栽綠美化等工程。
六堆園區自96年9月前陸續完成多媒體展映館及演藝廳硬體及室內裝修、停車場、污水處理廠及園區生態池及周邊景觀一、二期工程後,於96年10月20日起試營運,後傘下聚落建築區主要硬體建設亦於100年9月完成,並於100年10月22日正式開園,達成以臺灣客家文化生活體驗為主軸,兼具文化傳習、展示行銷及休閒遊憩等功能之目標,經統計,96年入園參觀人數為88,248人次,97年為215,366人次,98年為319,206人次,99年為322,073人次,100年為839,821人次,101年截至5月31日前入園參觀人數已達90萬人次,超越100年度總入園參觀人次,有逐年攀升的趨勢,自96年10月20日試營運至101年5月31日總累積入園參觀人數已達269萬人次,另計100年10月22日正式開園至101年5月31日止,入園參觀人數已逾123萬人次,平均每日人數為5,515人次,其間學校、中小企業及政府機構等參訪團體眾多,目前營運狀況良好。
七、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一) 公益性: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設置之目標在於配合國家文化政策、發展城鄉風貌、落實各族群間平等以及文化保存發揚,並藉由園區內各設施間之規劃及活動體驗之配合,提供客家文化資產歷史意義呈現與再發展之空間領域,進而結合六堆生活圈之文化、自然與遊憩資源,推動六堆地區文化遊憩觀光事業,並落實「客家基本法」精神,拓展社會大眾與客家文化接觸的機會,帶動客家文化的普及化,以園區永續經營為目標。
(二) 必要性: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除了客家文物收藏、文化展示及觀光遊憩等功能外,更肩負了凝聚六堆人民向心力的重要責任,亦即整個六堆人民都是「六堆客家文化園區」的主體。本中心希望藉由「生態博物館」的理念,透過主題園區與地方園區串連,共同造就六堆客家文化的復振運動,彼此凝結成「前堆」、「後堆」、「左堆」、「右堆」、「中堆」與「先鋒堆」,每一堆都是各自的文化園區,六個堆結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網狀文化園區,在這個網狀的文化園區中,每個社區應該都有能發掘出各自的文化資產,亦即每一個社區都應藉其自然條件、人文關係的特殊處境塑造出獨特的人文面貌,因此每個六堆客家部落都擁有特別屬於自我的文化主體性,而連結這種獨特的文化主體,所形成的六堆客家文化,即是「六堆客家文化園區」的目標,爰有其建置之必要性。
(三) 適當性:由於經濟能力的富足與教育水準的提升,使得人民在休閒生活的意識和品質上日益重視,屏東縣擁有豐富的觀光遊憩資源與人文薈萃的藝術文化市集,無論濱海漁村、原山聚落或都會榮景,總能呈現出原鄉情濃的文化風格與熱情的生命力,觀光遊憩可視為一種新興產業,具有帶動其他產業、創新原有產業的功能,尤其對於人口外流、文化活動及地方產業逐漸式微之地區,觀光遊憩業之發展可帶動成為一種轉機,爰設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除可永續發展及保存客家文化外,亦可為屏東縣觀光資源增添許多優勢。
(四) 合法性:「六堆客家文化園區」之開發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條,發展觀光條例第8、12條;本基地原土地使用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水利用地、農牧用地,業於88~90年間由屏東縣政府完成用地取得(園區座落於台灣糖業公司所有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段847-1等30筆土地上,以簽訂契約方式向台灣糖業公司租用)、興辦事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計畫核定作業以及用地變更事宜,為特定專用區為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之使用,其給排水相關法令為水利法第29、39、46、48條及水污染防制法第7、8條之規定。另本中心為考量地價上漲、民間投資開發效益及永續經營管理等因素,園區籌建完成後,將改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土地徵收方式取得園區一期土地,以降低土地長期成本,單純化土地管有關係,並提供民間參與投資較佳之彈性及增進投資誘因,爰本案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八、 針對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
編號 |
姓名 |
陳述 日期 |
陳述意見內容 |
回應及 處理結果 |
1 |
台灣糖業公司屏東區處代表人:林和虎 |
06/05 |
1. 本公司土地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2.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
1. 有關應給予營業損失補償: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規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略如下二點: 第 2 點:(四)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係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供經營事業使用。 第 3 點: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全部徵收致停止營業時,其損失補償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2.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已於101年1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惟第30條有關市價補償規定尚須訂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故於修正後第63條條文規定,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依市價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本中心將擇期召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時再予以詳細說明,以符合法令規定。 |
九、 結論:
1. 有關本案相關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2. 第1次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陳述之意見,本中心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紀錄函寄給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
3. 有關第2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均無其它陳述意見,會議紀錄將於需用土地人(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網站、屏東縣政府、內埔鄉公所及建興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公告周知,並函寄各土地所有權及利害關係人。
十、散會:下午 15 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