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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假日市集」報名簡章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 發布日期:2012/12/01
  • 更新日期:2020/10/15
  • 點閱次數:785

壹、 計畫主旨:
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位於銅鑼科學園區內,於2012年5月12日正式開園。園區為推廣客家特色產品、提供參觀民眾多元消費選擇,特於戶外入口廣場規劃假日市集,提供客家商品、在地業者或其他各項創意商品業者一個交流的平台,也讓民眾能夠在充滿知性、休閒的環境氛圍與親朋好友共度假日時光。
貳、 辦理單位: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
參、 營業時間及地點
一、日期:2012年12月29日(六)起至2013年3月3日(日)止
二、時間:1.每週六、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
                    2.週間假日(含農曆春節假期,詳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
                    3.若遇本中心辦理大型活動而延長開園時間時,須配合延長營業時間
三、地點:本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366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科南路6號)
肆、 市集設置類別:
一、禮品:工藝品、生活用品、公仔、書籍…等。
二、食品:糕餅、沖泡式飲品、南北乾貨、免現場烹煮之食品…等
伍、 設備提供:
本中心將準備3米3歐式帳篷、攤位桌椅(每攤位限1張桌、2張椅)及照明燈具(燈泡1盞)等。
陸、申請資格:
具有合法營業許可者,不分縣市,皆可申請。經客家委員會輔導商品業者及苗栗縣在地業者且符合資格者將優先錄取。
柒、 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2 月11日(二)止,向本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至:366 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並於信封上註明「假日市集報名」
三、連絡電話:037-985558 分機 502  謝小姐
捌、 報名資料
一、攤位申請表(附件一)
二、販售商品介紹(商品照片圖檔請以光碟片儲存)及販售金額(附件二)
三、自備器材及設備清單(附件三)
四、營業許可影本(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等)
玖、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依照申請資格及商品特性,選定本次錄取攤位(含正取20名,備取20名)。
二、審查結果將以E-MAIL及電話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相關事宜。
三、輔助資料:若有商品其他資訊,如獲獎紀錄、媒體報導或品質認證等,得以附表(圖)等形式,附於書面資料最後,以備審查參考。
四、報名食品類別者須於通知錄取後1週內提出衛生檢驗證明。
拾、費用繳納
本市集以推廣客家產業為主要訴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不收取租金。惟營業期間各攤位須負擔部分攤位使用費,每日新臺幣200元,計27個營業日,共計新臺幣5,400元整。於營業首日2日前(12月27日)以匯款方式一次付清,並將匯款單據(證明)影本以傳真或親送方式交本中心憑開收據,未於期限內繳納者視同棄 權。
拾壹、市集注意事項及營業規範
一、 可全程參加者(週六、週日、週間假日、春節期間)始得報名。
二、 須配合假日市集營業規範,遲到早退、臨時缺席,攤位維護不佳者或違反規範,合計累計3次者,將取消營業資格,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由備取攤商遞補。
三、 攤商須於上午9時前完成進貨、布置等相關事宜。
四、 園區範圍內不得使用明火。
五、 營業結束後需將攤位周圍環境整理乾淨,並將當日垃圾放置集中處,方可簽退。
六、 攤商放置在營業場所之各項設備、物品,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任。
七、 攤位將視攤商性質由主辦單位排定,不得任意更動。
八、 嚴禁販售仿冒品,一旦發現違規立即要求停止營業。
九、 為確保園區民眾安全,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進行入園車輛管制,攤商車輛於前述時段不得進入園區。
十、 園區不提供營業用水,販售食品之攤商須自備飲食用水、洗滌用水…等,不得使用民眾飲水機及洗滌用水。
十一、 不得於園區範圍內棄倒營業用廢水、廢油…等。
十二、 攤商須不限消費金額提供持有客家委員會「好客晶片卡」之民眾9折優惠。
十三、 各攤商於營業現場須備收據供消費者索取,使用發票者須主動提供。
十四、 活動若因天災或氣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有取消疑慮,於營業前一日下午16:00在本中心網站或社群網頁(facebook)發佈是否取消活動之訊息,不另行通知。
十五、 參與「假日市集」之攤商需與主辦單位簽具合約,以確保雙方權益。
十六、 本案採審查機制,依據公告錄取名單邀請設攤,請報名者務必詳閱報名辦法及市集規範,確定能完全接受並配合上述相關規定後,再進行報名。
十七、 假日市集營業期間由本中心委託之現場管理廠商負責營業現場相關事宜。
拾貳、審查結果
一、 獲選名單將於本中心網站及社群網站(facebook)公告,不另行通知。
二、 獲選之攤位應於接獲通知5日內將已用印之設攤合約書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2份寄(送)回本中心,以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本中心將統一用印後執回正本1份。逾期者視同棄權,其資格由其他備取攤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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