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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公告】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草案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 發布日期:2013/02/07
  • 更新日期:2020/10/28
  • 點閱次數:666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前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一、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二、 使用場地應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 每場次為4小時,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算;超出預定時程30分鐘者,以1場次計算。
四、 使用時段08:00~17:00,費用以2場次計算。
五、 連續使用超過1日以上,其保證金以繳納1場次計。
六、 演藝廳及六堆會議廳錄影設備為額外列計,使用時繳交1,000元。
七、 除演藝廳及演藝廳外戶外廣場外,其餘場地夜間場次暫不開放。
八、 費用以新臺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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