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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公告】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 發布日期:2020/03/06
  • 更新日期:2020/10/15
  • 點閱次數:781

一、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二、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三、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詳細情形請洽: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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