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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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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使用民意信箱,為維護您的權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再行撰寫:

  1. 請您務必於來信資料中填寫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受理依據。
  2. 因應101 年10 月1 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您填寫的資料,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上聯繫使用,不對外公開或作為其他用途;但如您所陳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權責,基於行政機關各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將轉請該單位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權責單位。
  3.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 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4. 回覆作業時間需3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本信箱直接向我們反映,我們將儘速回答您的問題或轉請相關單位處理,並竭誠歡迎您的建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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