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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園區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 發布單位:
  • 發布日期:2017/09/14
  • 更新日期:2017/09/14
  • 點閱次數:7641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園區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志願服務品質及強化志工組織功能,依志願服務法及本中心志工管理作業等相關規定訂定「六堆園區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第 2 條 志工隊設置宗旨為協助本中心推廣、保存客家文化活動及其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召募程序
第 3 條 召募志工報名資格、報名應附表件如下:
一、 報名資格
(一)凡年滿15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報名。
(二)18歲以下青年需有家長(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二、 報名應附資料方式
有意願加入志工隊之民眾,應填具報名表(附件一) ,並檢附學、經歷等相關資料,敘明專長、興趣等,向志工隊報名,由志工隊綜整安排。
三、 報名後經本中心面試會談,通過者始得參與培訓課程。

第三章 培訓、授證
第 4 條 若已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及格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訓,惟仍須參加本中心舉辦之特殊及實習訓練。
第 5 條 培訓及實習期間由本中心提供保險及午餐。
第 6 條 培訓及實習期間,如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或其他影響本中心聲譽等行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中心得逕行取消受訓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 7 條 正式志工之權利:
一、得參與志工定期性及臨時性會議。
二、得經志工隊推薦,經本中心同意,參與其他機關召開之會議、演講、參觀 等活動。
三、志工隊隊長之選舉與被選舉權。
四、不定期獲贈志工隊相關出版刊物或文宣物品。
五、持有志工隊「志願服務證」之正式志工,在使用本中心各項設施時,均可比照中心同仁。
六、參與本中心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因升學、進修、就業、服相關替代兵役等,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七、依本中心年度志工業務相關經費,得提供志工值勤、活動服飾及各項慰勞品。
八、熱心服務、表現績優之志工由本中心公開獎勵表揚,並向衛福部、教育部或其他機關與民間社團推薦。
九、視年度經費狀況,得每季舉辦志工慶生活動,每次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及志工隊組織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執行志工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每年值勤時數最少須七十二小時。
三、參與本中心所推廣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應參加本中心之各項會議及各項教育訓練。
五、值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七、婉拒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遵守志工服務守則。

第五章 組織及職責
第 9 條 志工隊設隊長一名,其服務事項如下︰
一、綜理全隊隊務。
二、推動本中心所交付之任務,並負責與本中心聯繫。
三、召開幹部會議。
四、推展各項服務工作,並瞭解志工參與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適時給予協助。
五、瞭解志工成長及服務需求,發展新服務方案。
六、協助新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
七、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八、辦理年度服務檢討及幹部改選事宜。
九、規劃次年度志工隊之活動。
第10條 志工隊設副隊長一至二名,其服務事項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各項業務。
二、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隊長代理、繼任至隊長請假或因故之原因消失,或任期屆滿為止。
第11條 志工隊依班務需要各班設值勤班長一名,其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安排及調度值班人力。
二、主動關懷志工身心狀況並確實掌握志工值勤狀態。
三、值勤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四、巡視值勤場域,發現異常狀況立即反映。
五、其他能增進志工服務效能之必要事項。
第12條 志工隊設文書行政組、總務活動組、導覽服務組等三組,各組得設組長及幹部協助各項業務 及相關事宜,本中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志工隊之組織架構。組織職掌與任務如下:
一、各組組長職權:綜理各組職掌業務,並召開各組月會,推動各組組務。
(一)、文書行政組任務:
1、志工召募及教育訓練事宜。
2、志工基本資料之收集與建檔(含志工識別證及服務手冊製發)。
3、每月編排班表並紀錄服務出勤率,以考核服務品質,並辦理年度志願服務獎勵案之申報。
4、志工大會、幹部會議作成紀錄。
5、臨時交辦事項。
(二)、總務活動組任務:
1、籌備志工隊內部及與其他志工隊聯誼性之活動。
2、協助本中心相關活動宣傳行銷及支援各組室活動等相關事宜。
3、統籌活動相關之保險、車輛、場地接洽、佈置、攝影等事宜。
4、負責各項活動攝影記錄及成果之歸檔、管理與運用。
5、臨時交辦事項。
(三)、導覽服務組任務:
1、支援展場導覽事宜。
2、班務調配(含場地、請假、調班、代班等)。另設值勤班長,協助當日導覽解說 及展場班務等相關事宜。
3、核算及申請每季全勤及支援之停車券獎勵,並發放之。
4、負責製作月例會、教育訓練及各活動上課資料。
5、臨時交辦事項。
第13條 隊長、幹部及班長遴選條件與方式如下:
一、隊長:於本中心服務滿一年並曾擔任幹部滿一年(含)以上,具積極服務熱忱之志工,經全體志工五分之一連署,得為隊長候選人,由全體志工投票選出,以最高票者為當選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無人連署時得由本中心自行遴派。
二、副隊長及各組幹部:在本中心擔任志工服務滿一年,具積極服務熱忱之志工,由隊長徵詢遴選,並經本中心同意核備。
三、班長:於本中心擔任志工服務滿一年,具積極服務熱忱之志工,由隊長徵詢遴選產生並經本中心同意核備,依志工隊業務需求設置,若無法產生時得由本中心自行遴派。

第六章 會議
第14條 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召開臨時會。
第15條 幹部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召開臨時會,由隊長召集幹部參加。
第16條 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建議事項須經本中心核定後實施。

第七章 請假、考核、除名
第17條 如無法值勤,應請假、補班或請代(換)班,並向當日值勤班長報備,以利值勤調度。
第18條 志工考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本中心考核當年度志工,並於隔年初公布考核結果。考核表如附件二。
一、考核當然委員為本中心公共服務組組長、專員、業務承辦人、志工隊隊長及副隊長,召開5人考核小組。
二、必要時得就特殊情形辦理個案考核。
三、考核項目:
(一)服勤時數佔35%:服務時數達108小時,且值勤認真負責者,優先續聘;服務時數未達72小時者,列為不續聘評估名單。
(二)服勤績效佔35%:到勤穩定性、服務態度、貢獻實績及學習精神。
(三)全勤隊務佔20%:志工大會及各項會議、活動參與次數。
(四)其他佔10%:積極配合園區業務推廣、活動支援等,依參與情形評分。
第19條 凡符合下列之一者,於志工考核會議上辦理個案考核,經考核會議考核未通過者,應交回志工識別證及服裝,並由本中心除名。
一、連續三個月或累計三次無故未值勤亦未事先請假者。
二、連續三次教育訓練上課無故缺席者。
三、嚴重違反志工服務守則及相關規定者。
四、無故不接受本中心派任工作者。
五、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其他影響本中心聲譽等行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中心得逕行取消志工資格。經本中心依本款解除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中心志工之召募及培訓。

第八章 獎勵與表揚
第20條 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於年底召開會議考評當年度志工,並於志工大會頒贈獎狀公開表揚,並依本中心當年度志工業務經費支用狀況,得致贈慰勞品或禮券,其辦法如下:
一、資深獎:服務滿五年、十年、十五年以上,全年缺席未達三個月者,且累計時數達以下標準者:五年,五百小時以上;十年,一千小時以上;十五年,一千五百小時以上,頒發資深獎。
二、績優志工獎:志工於聘任期間表現優異者,經志工考核會議考核評比後, 積分排名前六名者,頒發績優志工獎。
三、特殊奉獻獎:對本中心有特殊奉獻或具體特殊事蹟,經本中心認定者。
四、志工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服務態度積極者。
五、活動支援獎:當年度志工協助活動或值班支援累計次數前五名者。
第21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另贈本中心不記名停車券或其他慰勞品,以玆鼓勵,辦法如下:
一、志工依排班規定值勤,每季值勤次數達6班次,且出勤未遲到、未早退者,致贈本中心停車券2張。
二、志工協助活動或值班支援,累計次數達2次致贈本中心停車券1張,以資鼓勵。
三、擔任志工幹部者,每月另加贈2張停車券,以勉勵其付出。
第 22 條 若遇志工本人生育或受傷罹病住院、家逢喪事(本人、尊親屬、配偶、子女),擬以本中心之名義購買育嬰用品、水果禮盒、輓聯前往致意,每次費用以新台幣1000元限;若為志工幹部遇上開情事,每次費用以新台幣2500元限。

第九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依本中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本組織章程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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